来自一位一线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建议:各位男生的父母要从小教自己的儿子,no means no.
你们出去吃饭喝酒,然后她邀请你去她家,你们继续喝酒谈人生,然后亲吻make out。你们从客厅移到卧室,你把她推倒,她穿着性感内衣(or not)微笑着抚摸你,然后温柔地说:不好意思,我不在状态了。
That means no, 不要怀疑。
美国有一些很有争议的强奸案,后来被叫做rapes without rapists cases(没有强奸犯的强奸案):女性真实的被侵犯了,她们的一切反应都符合被害者的特征,但是男性真诚的以为对方自愿,并且相当比例的旁观者(陪审团)认为男方的理解合理(reasonable belief of consent.) 这些案子里面的男方因为种种原因有些被判无罪,也有相当数量的被判有罪,服刑结束以后终生有强奸犯的标志。
这类案子吓人的地方在于剧情并不荒诞夸张,一开始都是非常普通的约会谈恋爱的故事,但是进行到一个点开始崩塌:从女方的角度来看,她反复的表达过拒绝但是男方选择看不见听不到;在男方看来,女方在欲拒还迎,在欲擒故纵,在搞hard to get,在调情,最后自己不幸被仙人跳。男女双方的理解偏差归根结底就是对“拒绝”这件事有不同的理解。
这是很悲哀的一件事:女性受到的教育和所处的环境与男性有如此大的差别,以至于女性表达拒绝的波段和男性接受拒绝的波段,中间居然有这么大的盲区。
认定强奸需要证明:1.发生性行为,2.违背对方意愿。对于2,一度全美所有的州都要求证明女方曾经“强烈的反抗”。这个荒谬的要求在近代已经被普遍废除了,原因有很多,包括把女性置身于非常危险的处境;不是所有的人面临危险都会“强烈的反抗”,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求生本能是不反应;以及,要咋反抗才叫强烈?被强奸本身说不说明反抗不够强烈?如果因为反抗没有意义而不反抗难道就叫心甘情愿了?
废除“强烈反抗”以后的很长时间对于“意愿”(consent)的界定都是一件很玄的事,好听的说法叫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test(总体情况标准?):双方讲出所有的情节,摆出所有的证据,陪审团揉成一团,耳观鼻鼻观心做出决定。这个标准的随机性之大,保守派自由派都厌恶它,于是近10年间美国各州以及学术界出现了4种标准:
No means no, period: 女方明确表达“不”是证明违背意愿的决定性证据,不管男方如何解析女方的No。
No means no, unless it does not: 女生表达“不”即违背意愿的推测成立(presumption of nonconsent), 辩方可以提供更多证据来反驳这个推测。
Nonverbal yes means yes: 女方虽然没有口头答应,但她的各种行为都表达出她愿意。简单的说,这种标准认可默认同意(silence as consent).
Yes means yes: 只有女方明确表达愿意才叫愿意,不接受默认同意。
最后这个最严格的标准2014年在加州通过了,法律要求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都明确的同意,并且这种意愿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收回。“Affirmative consent must be ongoing throughout a sexual activity and can be revoked at any time.”
想让那个波段盲区缩小,匹夫有责。
所以更有追求的父母应该教儿子: yes means yes。
并且父母们也应该教女儿 yes means yes:自己想要的要清楚大方的表达,欲拒还迎传递错误信息只会一步步的培养对方忽略你的声音,培养他把自己的意愿凌驾于你的意愿之上。以纤弱娇柔定义女性的时代正在过去,不要把自己搞成猎物一样被人征服被人猎取。
我们这一代人做不到,但是希望下一代人把霸道总裁全部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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