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眸冷骨累的王马丁:既然有敌人要刻意利用流量,把一件18年前的事情经网络放大后来以毁灭的恶意对付我,那回应一下,就当契约精神启蒙,以正不明真相被利用的乌云视听。
1)违约是契约的一部分。
世界上关乎租赁契约的对象,分不动产、动产消耗品与动产非消耗品三类,它们在出租时都有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与地是不动产,不存在还不了的事情。所以签租赁协议押金只收一两个月房租,主要对应水电煤与室内设备,包括家具门窗的损坏,还有延期不退房的抵扣。我们从没听说过租一套市场价500万的房子乙方要押500万给甲方,就是这个道理。
动产消耗品譬如食物、化妆品等,不存在完好无损归还的可能。譬如借酱油或借口红,归还时一定变少了。在工业领域 ,也有大机器租赁,损耗怎么办?契约里约定损耗费即可。在这样的租赁协议中,口头或书面,甲方在出租某物品时便已经做好了损失的准备。极限是多少,也约定好。
这次引起争议的书籍租赁与归还的问题,书籍便属于第三类,动产非消耗品。也就是说,存在完好无损归还的可能性。
所以甲方在出租这类物品时明确了一旦不归还有限的赔偿责任。譬如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甲方在定出租契约时已经开出了乙方如若不归还或完全毁坏,理当赔偿的价格。大部分时间,这个价格是高于此物品市场价的。也就是说,赔偿的价格除了物品的价格也包含了惩罚价格。
这是一份租赁含特定条件下转买卖的契约。
归还不了你就买下来,最坏你就以我们开的价格买下来。
承租方按出租方事先对出租物不归还的开价进行赔偿的行为,是产权转移的行为。
18年前每本书我都付了钱买下来了,是付过钱的,办过手续,拿到赔偿回单的。
重点:更是按甲方满意的价格买下来的,因为事先开价的一方是甲方。只要是甲方事先开价,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一旦乙方不归还了,按此价格进行赔偿,甲方是满意这个价格的,没有强迫接受。
此处必有人要杠是遗失,是损坏,还是主观不愿归还。明确回答,于甲方来说,这三者是一样的,因为无法侦查,也没有成本与手段去侦查,所以这一部分统统体现在违约责任,即赔偿标价里了。
钱体现了一切。
你不还了,按这个价格赔偿,款清了断,其它与我无关。
一个市场价200元的共享充电宝你不还了,出租方事先规定赔500,你赔了充电宝就是你的了,互相满意。
2)18年前,一本50-60年代出版的旧书(并非明清孤本),在上海文庙旧书市场大约为2-5元左右。图书馆所制定的三倍价格不到10元按10元赔偿,是合理的惩罚价格。
闯红灯是不对的,闯了赔200元是合理的,赔2万元坐20年牢就过分了。
如果有人觉得赔少了,那一个是他已经忘记了2000年左右的物价,另一个是他僭越了制定这个价格的出租方的定价权。
这两天好多了解我的好友和铁粉都私下来关心我,包括我大学老师都来问候我,我非常抱歉占用了你们宝贵的时间和心力。
对那些不愿了解真相,便想咒我原地腐烂的敌人,愿每个诅咒实现在你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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