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瓦铀
我去看了罗翔老师被截取的那段视频,里面罗翔老师说了一句「因为丈夫不愿意和妻子离婚也算是一种美德」,所以丈夫殴打妻子并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这个截取我觉得是相当缺德的。
倒不是说对公众多缺德,主要是对罗翔很不尊重。
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因为网上传播他的刑法考试公开课所以火了。我不知道截取这段视频的人,跟罗翔私下熟不熟,有没有打过招呼,如果没有,这个基本上就是人身攻击了,可以定性为污辱名誉。
罗翔当时这段话的语境,是在讲解什么叫「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是专门用来收拾类似于「包办婚姻」的。
比如我想嫁给你,但我爹不同意,为此我爹疯狂殴打我,这时就要判我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又比如我被迫嫁给你,想和你离婚,你没说啥,但你爹疯狂殴打我,这时就要判你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铀法可依#
这个罪名是历史原因导致的——当初包办婚姻很多,用暴力手段迫害受害者的亲属也很多,如果直接按故意伤害罪去判,很多轻犯就逃过了惩罚。毕竟故意伤害罪要轻伤才起判,而打得鼻青脸肿只要没骨折,很可能连轻伤都不算,只是轻微伤。所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出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实际上是刑罚力度的加强而非削弱。
包括刑法里提到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判 2-7 年有期徒刑。乍一看,太不合理了,把人都害死了,才判 7 年以下?但事实上,这里的致被害人死亡,包括了那种把对方囚禁起来结果对方跳楼逃跑时不幸摔死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是像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一样,直接把受害人害死了,那会判更重。但犯罪嫌疑人哪怕是只做了囚禁或者侮辱之类的事,被害人情急之下自杀或意外死亡了,并没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这时也要被判 2-7 年的有期徒刑。所以能明白吧,这仍然是加重了刑罚,绝对不是减轻。
这个法条的目的,就是要把包办婚姻这样的事,在新中国彻底消除。现在,基本上包办婚姻已经没了,所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里,出现频率大大降低了。也正因如此,这个法条在考试中也往往不作为重点,只要大概知道有这么个罪名,即可。
罗翔的那句话,尤其是结论——妻子想离婚,丈夫殴打妻子,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那是因为丈夫可能会构成更严重的故意伤害罪。但从法理上讲,婚姻当事人并不能暴力干涉自己的婚姻自由,所以无法按此条目定罪。
我粗暴类比一下,可能就像是——我明知你家里有人,还是拿着刀进你家当着你的面偷东西,那我是否构成盗窃罪?当然不构成。因为我构成的是抢劫罪,而且是入室、持械两个加重情节,可能十年起步,比盗窃罪(一般判三年)重得多。
能截取到罗翔讲解「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这种相对冷僻知识点的视频,我觉得截取者应该至少完整看了上下文吧?而且视频制作者当时的目的是要讲在中国离婚有多难,想必对中国的婚姻法有过一定的了解吧。罗翔在一个相对费脑的法律考试辅导课上,逗个乐子说这么一句话,学生们哈哈一乐就把这个 2 分的考点记住了,有什么上纲上线的必要么?哪怕你觉得这话的笑点不够高雅,这样断章取义污蔑别人合适么?
我觉得在中国离婚确实并不容易,婚姻法中确实有很多条目并不合理,有对女性不利的,也有对男性不利的,不一而足,都值得聊聊。如果聊着聊着引发公众关注,能顺便推进一下法条改革,那更是善莫大焉。我之前也写过好多篇文章,劝大家结婚要谨慎,因为这就跟做生意签合同一样,一定要想清楚再签,要不然后悔的成本非常大。
可是不能为了得出自己想要的结论,就曲解中国的法律,甚至曲解一个考试辅导老师对法条的正确解读吧?这有点过分了。法律是不怕曲解的,因为立法执法司法系统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存在。但个体是最怕曲解的,你断章取义把罗翔的这一句话拎出来,从人家原本非常正常的语境里,放在你设置好的如同陷阱一般的语境里,不做任何解释,是不是有点心太脏了?
还是要强调一下,如果制作者和罗翔认识,提前打过招呼,罗翔也不担心这其中产生的误解,那是无所谓的,算我狗拿耗子。如果根本不认识,这么做心里不亏吗?当然,如果是有私仇,那我也能理解,我不会这么做,但我也能理解有人会因为私仇而这么做。假如也没私仇,也没私交,这样做是图啥?我很不理解。
我很担心影响力大的个体,由于一些莫须有的事,被公众误解,并付出惨重代价。这不仅是个体的悲剧,也是整个公共舆论的悲剧。因为所有其他有影响力的个体都会因此而噤声,整个舆论环境在多样性减少的情况下都会变差。我们如何保证整体方向基本正确?靠的就是群体中声音的多样性,这是非常可贵的东西,是成天喊着封杀封杀的人无法理解的。
但我真是没想到,现在这算是什么,现世报么?对他人随意断章取义的人,踏入了自己当初设好的陷阱里。对他人随意上纲上线的人,被其他人架在了纲线之上。
作为一个曾经的科普爱好者和法律爱好者,这事真的让人觉得呵呵。
科普和历史,两个看似最不容易涉及价值判断,但却往往充斥着价值判断的垂直分类。前者意欲引领未来,后者重在解释过去。那句话怎么说的来着,什么了过去就什么了未来,什么了现在就什么了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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