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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是不一样的。

@神圣午睡:这两天在“买卖同罪”的讨论中,有两个概念我觉得应该理清,就是“拐卖儿童”和“非法领养”是不一样的。

很多人说的那种“养父母虽然违法了,其实是好人,也爱孩子”,其实都是非法领养,而不是拐卖。

非法领养的家庭很多初衷也是重男轻女,想花钱续香火。但他们的做法是,打听谁家有不要的婴儿。在孩子刚出生就抱回家精心养育,当做自己的孩子。

这种家庭很多只是愚昧,但不缺德。他们只是收养手续不合法。但没有对他人的暴力伤害,没有对儿童的非法拘禁虐待。

那些孩子的亲生父母涉嫌遗弃,但是收养的一方,在道德上并没有什么错。

大部分国家对这类型的养父母,即便手续不合法,也会采取默认事实的处理方式。有些亲生父母后悔了,多年后再找回来,法律都不会予以支持。

这种家庭里也有少数人,确实会无意中买了人贩子手中的婴儿。但概率极低。因为人贩子通常不喜欢偷婴儿,婴儿比较麻烦。

但是拐卖儿童,则是恶性犯罪。在这个犯罪里,买家没有一个好人。全都是十恶不赦的人渣。很多人在那里共情买家,觉得也有“父母情”,实际上是把“非法领养”和“拐卖儿童”弄混了。

拐卖儿童罪恶链条中的买家,连基本的人性都没有,更不用说什么“父母情”了。他们从来都不是真的想要孩子,想做父母,所以他们的犯罪目标,基本都是4-6岁的儿童。因为这么大的孩子比较好带,不用经历为人父母最辛苦的婴儿期。同时又还好控制,时间长了会忘记童年的事。

任何一个这么大的孩子,被抢走时都是极为害怕恐惧的。这些人贩子对此全程心知肚明。他们甚至经常会对其中反抗强烈和聪明的孩子虐待,恐吓,甚至丢弃或者杀害。

任何一个见过四岁儿童的人,都能明白下面这个基本的结论:

能买四岁孩子的买家,没有一个是有基本人性的!没有几个人做得出把四岁孩子抢夺走的禽兽之事!

在农村,非法领养的途径是很多,合法过继也并没有很难。孙卓的买家为什么不走非法领养,而是选择去一而再,再而三地抢夺别人的幼童。就是因为这种灭绝人性的恶魔,根本不想养孩子。

带过小孩的都知道,四岁以上的孩子,给口饭就能自己长大。国家有义务教育。只要足够不负责任,养育成本可以非常低。参见孙卓的买家,常年把孩子丢寄宿学校,打游戏什么的一概不管,十八岁刚上高一。说起对孩子好,就是买了十根烤肠,还带孩子去看过病——看看,带孩子看病这么天经地义的事,都能被他们当成对孩子好的证据,到底对孩子如何可见一斑。看病也只是怕辛苦抢来的货物损失了吧。

买家没有一个是真的对孩子好的。尤其是自己已经有女儿,还要去抢儿子续香火的那些人。亲生孩子都不爱,禽兽都不如的人,他们会给抢来的货物真正的亲情和爱?怎么可能呢。

像这种买家,在国外很多地方,不仅要入狱判很多年,而且永远不许接近孩子。孩子也经常会被改身份,以防买家找到孩子。因为这时候孩子表现出的情感依恋,都是买家恶意操纵洗脑的结果。必须强制解救,切断和恶魔的联系,才是真正把孩子给救出来了。

具体到孙卓和符建涛的案子,这家人在很短时间内拐骗了两个四岁男童。这不是一般的恶劣。直到现在,孙卓的买家都毫无悔改之意,一边谎称自己不知道孙卓是哪里来的,一边拒绝归还。买了婴儿说不知道哪里来的就算了,四岁的也假装不知道?何况孙海洋一案全国皆知。而让孩子“自己选”的意思,不就是“反正我不放手”吗?

孙卓的买家甚至都不是一般的人贩子,他们是家族式团伙犯罪,蓄谋已久,恶意隐瞒,早有准备。犯罪性质极为恶劣,不应该仅仅按买家论罪。这是拐卖团伙。

同时,再次呼吁人口贩卖罪成为公诉案件,受害人“自愿”谅解无效。不要再把受害人推到风口浪尖上,让他们承担这种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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