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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拿不定主意的时候,就要思考法律条文建立的初衷,是要保护什么…

@刘晓光_恶魔奶爸:天下霸唱的《鬼吹灯》版权,是被编辑灌醉了,喝大了,草率的签下来的,仅仅10万就卖了出去,而且签署的是极度排外的全系列版权合同,终身版权彻底归公司所有,天下霸唱本人都不可以再使用这个系列和一切相关元素,之后鬼吹灯这个IP,各种电影电视剧周边的高额收益,统统都和天下霸唱毫无关系。

不仅毫无关系,这么多年这家公司一直在起诉天下霸唱,控告其侵权,理由是天下霸唱在自己的新书中虽然没有再用鬼吹灯等字眼来创作,但依旧涉嫌盗墓,风水,民俗,以及胖子,黑驴蹄子,糯米等元素,属于严重侵权,要求天下霸唱赔偿公司高昂侵权费用。

版权方起诉原作者要求赔偿侵权费,这些官司创造了全世界古往今来的版权法之先河,过去没有过,未来估计也不会有了,实在是令人瞠目结舌。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外界对这起事件的评价。

痛骂公司和批判奸商的,当然有,

但更多人,都是在骂天下霸唱本人,批评其不够聪明,短视,鼠目寸光,明明不缺钱偏偏把自己的毕生心血毁于一旦。

这些评价,把中国人特有的功利主义,体现的淋漓尽致。

我能骗到你不是我有罪,而是说明我聪明,你被骗了说明你蠢,那是你活该!

但这件事的基准从始至终都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商业道德」问题,「商业准则」的问题。

不是我骗到你是我聪明,你被骗是你蠢,活该。

而是「做生意就不应该这么不地道」。

就这么非常简单的事情。

给创作者以分成,哪怕只有5%,这个算很少了,对于公司来说也不算什么巨大让步。

实际上,提成制对于公司,商业化,创作者三方来说都是好的,这是一个双赢甚至三赢的结局。

但他们偏偏就连5%,3%都舍不得,一定要全部彻底的侵吞,仅仅以10万块的低廉价格,就妄图吃下商业潜力数十亿的大IP

这已经不是过分的程度,而是生儿子没屁眼的程度了。

天下霸唱不仅仅是这种奸商的唯一受害者,另一个受害者,就是大名鼎鼎的刘慈欣。

刘慈欣三体的三本书,全部影视改编版权,都被一堆导演夫妇几乎以诈骗的形式给巧取豪夺了。

坊间传闻是10万块就卖了,大刘亲自说不是十万,这是假的,但与此同时他也多次表示不堪回首,非常生气,版权卖的实在太过低廉。

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他的版权出卖费用,大概率还不到十万。

不到十万,就把一个商业潜力高达百亿的IP给卖了。

实际上对于这对导演夫妇而言,给十万块,同时和刘慈欣签署一个10%利润共享分润的合同,一丁点都不难,根本不是什么问题,在合同里标注以后不论版权转让给谁,刘慈欣都能吃10%,这完全就只是举手之劳而已。

但是对于这些人来说,就连举手之劳都根本不愿意做。

他们只认为,占到便宜是我NB,我有能耐,你自己被骗了是你蠢,活该。

这对夫妇把改编权在几年后转让,卖了多少钱呢?

1.2亿。

10万买入,1.2亿转售,这个案例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实在令人感觉不可思议。

这是法律问题吗?

这是商业道德和商业准则的问题。

这种商业经营手段,是赤裸裸的竭泽而渔,直接宰杀下金蛋的母鸡,绝对是不正确的,是一定要被杜绝的,法律也根本不应该支持他们的收益和主张。

这些人的操作只会让创作者们心寒,大家都不再呕心沥血创作,只会让中国的文化产业越来越不堪,越来越没落。

有如此奸商,中国文化什么时候才能够振兴,什么时候才能做到文化输出影响全球?

相关的版权法律法条应该要被修改,行业监管应该加强,不应该停留在丛林社会肉弱强食到处都是欺诈和诈骗的生态,不应该大言不惭说一句,只要合法就可以了,你被骗是你自己蠢,活该,我骗到你是你本事。

不不不,文化产业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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