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澎湃新闻在某司法拍卖网站上看到,新县法院分别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网上拍卖玩具枪29支。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对此,新县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网拍信息删除。
法院网拍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
某司法拍卖网站显示,新县法院在2016年12月28日、12月8日和2016年10月30日,分三次拍卖了29支玩具枪,包括“反恐狙击枪”“神枪手模型枪”“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等等。
新县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显示,这些玩具枪除了“CYMA-P.661B模型枪”的起拍价为30元一支,其余的玩具枪起拍价均为15元一支。目前,上述两场拍卖均已结束,成交价最高的为一支“穿越火线M2015-3模型枪”,该标的物起拍价位15元,最终以 205元成交。
拍卖公告发布的标的物照片显示,部分模型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新县法院网站上拍卖的玩具枪。
新县法院网拍的部分玩具枪外包装上标有“适合年龄18岁以上”“使用6mmBB弹”“请勿对准人或动物射击”等字样。
2017年1月3日,新县法院一位法官告诉澎湃新闻:“这些都是塑料玩具枪,给小孩玩的那种,假子弹,以前也卖过几把,没有出现什么问题。”
针对澎湃新闻提出的法院对这些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是否进行过鉴定,该法官回应称:“没有考虑那么多,光是拿到价格鉴定中心进行了价格鉴定。”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在一支包装已打开的“穿越火线SVD模型枪”盒子内,还配有一包黄色“BB弹”。
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多人因买卖、持有“BB弹枪支”获刑
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买卖、持有可发射BB弹的玩具枪获刑。
据东方网报道,2010年11月,唐某上军事论坛时认识了一名网友,此人是仿真枪卖家。唐某先后购买了3支枪用于收藏,其中包括M1911和格洛克仿真手枪,还有一把M4仿真步枪。陶某、张某和葛某得知后在网上选定型号,委托唐某统一订购、收货,先后购买7支仿真手枪和步枪。
2011年12月5日,警方将唐某等4人抓获,并缴获各类枪支共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东方网报道称,所谓BB弹,是玩具枪常用的子弹,一般用塑料制成,虽非致命枪弹,但发射距离过近也可能使人致残。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枪完全符合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设计原理,均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唐某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标准是否过低引发了很大争议。而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枪支的鉴定标准要高得多。
发表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一篇题为《枪支认定标准剧变的刑法分析》的论文指出,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临界值大幅度地降低到接近原有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变化是近些年来不少涉枪案件中,当事人坚称是“玩具枪”而司法机关却认定为“枪支”予以刑事追诉的分歧根源。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县法院已将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上述网拍信息删除。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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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自己人也“糊涂”?
议论风生
枪支标准的制定必须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不能严重脱离于现实中人们的一般认知,也不能大幅增加守法的综合成本。
没有鉴定的“玩具枪”,足以让做小本生意的大妈身陷牢狱之灾。但如果是法院拿到网上拍卖,又会出现怎样的后果呢?
近日,有网友发现,河南信阳市新县法院在网上拍卖了一批可以发射“BB弹”的玩具枪。对此,该法院一法官回应称,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只是进行了价格鉴定,未鉴定“枪口比动能”。
在该法院看来,这不过是一次正常的网上司法拍卖而已。但如果按照由公安部发布、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以及201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法院拍卖的这批“玩具枪”,也有因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而被认定为枪支的可能性。
如此推开,公开拍卖就有涉嫌“违法”,甚至“犯罪”的可能。
或许,在制定规则的公安机关看来,“标准”很科学,“鉴定”也没什么难度。但问题是,大多数民众并不清楚这两份“部门规章”,也不了解“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究竟是什么东西。即便是专业性更强的司法机关,也会在实践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将其作为“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枪”,进而摆上拍卖台。由此,更凸显上述规范的“隐蔽性”。
虽说作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对于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依照国家法律、司法解释认可与执行的义务,也不必就此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但不可忽视的是,这种规范却足以作用于相对弱势的普通民众,将其置于普遍的危险之下。就在一周前,天津市一个摆射击气球摊位的大妈,就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诚然,在定罪量刑中需要专业标准,但其制定必须是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既不能严重脱离于现实中人们的一般认知,也不能大幅增加守法的综合成本。
否则,在实践中,要么是公安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这种违法行为不管,要么就是普通民众甚至是司法机关,因为疏于“守法”,都在这张普罗大网上“触电”。近年来,全国共发生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3人实刑、17人缓刑,足以证明此网之密之烈。
何为法治?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一是拥有良法,二是民众的切实遵行。守法固然重要,但良法乃是前提。重回枪支认定标准上,不能把问题总归咎于“守法”一方,更应当反思的是,现行法规与良法之间,究竟还有多大距离,又当如何去弥合。
□欧阳晨雨(学者)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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