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我会用小标题来点出每个部分的中心。这个话题现在参与者很多,带来的混乱和误会更多。那么我希望能以这篇文章解除一些对于此事的误读。在现阶段反对代孕诚然是大多数人都希望的结果,但是也必须以清晰的思路、正确的理解为前提。
到底什么是代孕?
我首先在文章最开头解释一下关于“代孕”的分类。真的要知道“代孕”对我国的利弊,就必须要从了解这个概念开始,而不是一味地妖魔化它。广义上说呢,代孕可以分为“传统代孕”和“妊娠代孕”。其两者的区别就在于:
传统代孕指代的是直接用父亲的精子受精给另一个女性,从而孕育后代。现在这种代孕方式已经基本被淘汰了,但是一些落后地区依然存在;
而妊娠代孕则是提取父母双方的精子卵子在体外受精,培养成胚胎,再进入代孕者的子宫中进行孕育,也就是说在妊娠代孕中,代孕母亲与孩子没有生物学上的关联性。
我把这个放在最前面说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者的概念,“代孕”不能简单地和“合理地外出找小三发生关系生娃”等同起来。现在的代孕基本上都是妊娠代孕了,然而如果细分的话,还可以分为父母仅提供卵子、仅提供精子等种类。
到底删除的法案和人民日报的新闻有什么关联?
人民日报文《不孕不育成难题,代孕是否可放开》可以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瞬间占据了这两天的头版头条。而随之被带出的便是去年的这则新闻: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计生法修正案草案。与此前的草案相比,表决稿删除了“ 禁代孕 ”相关条款。”此前,计生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然而这条“删除”就被很多人误解为这是“开放代孕”的信号。同时,下图的那句“医生建议适当开放代孕准入,但要防止商业代孕”,也被理解成成了“代孕合法化”的信标。
但是其实,《计生法修正草案》中的这则法律法规并不是我国所有关于此类的法律规定。而且《计生法》中该条的删除并不会对下面这个法案产生影响。这个法案是什么呢?它就是前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个法案从2001年实行至今已经16年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所以大可以把之前《计生法修正草案》的删除当做一次重复的精简好了。再者,无论是执行部门还是法规明细来说,也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更贴近。因而,把删除《计生法》中的重复法案,延伸到“代孕合法化”,从而得出“会在全中国泛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但是人民日报的这次报道并不是很好的势头。至少这则报道表明了一种倾向——“代孕”合法化已经正式进入我们的眼帘。虽然暂时还只是“医生建议”,但是比起过去的绝口不提甚至打击代孕来说,无疑是一件坏事。我们真的到了该重视它的时候了。
代孕会不会产生一些灰色产业、例如绑架代孕;或是以代孕为幌子的性行业?
现在有没有人绑架、恐吓女性去代孕?答案是几乎没有。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在高度精神压力与情绪压抑的情况下,流产率是成倍翻的。如果单纯为了怀孕而去绑架进行代孕赚钱,不但风险巨大成本极高而且得不偿失,所以这种可能性是极小的。
而至于以代孕为名的合法卖淫来说,性服务行业是强调过程,而代孕是强调结果。如果说是借着“代孕” 的名义来进行一些违法性交易,那么这个也属于“需要打击新型卖淫”范畴,和代孕行业本身以及可能造成的问题并没有太大联系,这个一定要分清。
与其说会产生类似于强迫受孕这种几乎不可能的行业,还不如说代孕真正可能产生的灰色行业,就是当下潜藏在地下的代孕行业本身。
摘自网络。
上图是我找到的一些代孕公司的广告。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一些境外代孕公司也瞄准着我们国内的市场。然而,代孕的巨大问题更不只有是地下公司泛滥而已,具体问题在文章后部分中我会细说。
国际上关于代孕的法规:
开放商业代孕的印度、开放非商业代孕的澳洲、开放自愿代孕的英国哥伦比亚省,还有美国加州等地的法案略有不同,但是基本都遵循这么几个立法精神原则:
1、提供精子卵子的父母为养父母,代孕母亲为亲生母亲。而生母就是其法律上的监护人。
2、所以在代孕合同实施的时候,同时要签订一个“领养协议”,也就是说在孩子出生后,生母要主动“放弃”监护权利,而提供精子卵子的养父母继而立刻领养。
3、很多国家地区禁止“商业代孕”。例如澳洲和英国。比如自愿捐赠类的代孕在这些地方都是可接受的。
4、在代孕之前代孕母亲必须经过极其严格的产检,通常包括HIV,HTLV,乙型和丙型肝炎,淋病,衣原体,梅毒和巨细胞病毒等检测。以及使用子宫超声照影,宫腔镜或子宫输卵管造影进行检测,在代孕开始前有必要先要排除息肉,纤维瘤或粘连。
对于伦理上的处理,可以说他们采用了一种极其暧昧的方式。然而即便签订合同享有法律保护,却依然难以保证状况的稳定,详细案例我会在后面提及。
我国代孕市场现状如何?
对于一个天然化的黑暗市场,通过普通的管理方式去打压,并不能阻止这个市场的存在,反而会让一些不法者愿意冒着更大的危险去赚取更多利益——这就是我国代孕市场的现状。
摘自于网易新闻。
目前网上关于我国代孕生育量的数据来源,基本都是这篇来源于华商报的文章,有兴趣的可以去按标题搜搜看。而这篇文章中的数据还是2014年之前的。如果联系到近年来不孕不育人数比例提升、人均收入增加,我们这几年代孕而产生的婴儿数量,绝对远超于1万名。而且这个调查还只是算入了明面上的代孕公司,很多公司打着试管婴儿的旗号,其实就不过是经过包装的代孕公司,而他们却没有被统计进去。
英国《独立报》在2014年3月2日标题为“代孕出生日创历史新高”(Revealed: Surrogate births hit record high as couples flock abroad)的报道文章里有这么一段内容,我精简着翻译下:
在2008年,英国发生了第一起因代孕而产生的国际官司。当时英国当局判定,一对英国夫妇经由代孕生下的孩子,其合法父母为代孕者(一名乌克兰女性)。而负责该案的律师娜塔莉·甘贝尔是代孕诉讼方面的专家。其所在的法律公司(后我查到这家公司名为“NGA Law”),自2009年至2013年就在给71个英国的代孕案件提供法律建议。
这些案件中,其中约三分之一与印度的代孕相关,另外三分之一来自美国,而其余来自乌克兰、格鲁吉亚、泰国,俄罗斯和中国。
摘自于独立报网站。
我之前提及《华商报》的那篇《统计称中国每年通过代孕黑市诞生婴儿超过一万个》报道中有这么一个资料记录:
“在一个叫做中美泰国际代孕机构的网站上,首页标注着东北、四川、武汉等全国各地的业务联系电话......代孕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做性别筛选的话,手术费用一共是18万,加上一个代母的费用19万,一共是37万,医院联系费5万,一个初步筛查费是6万,一共是51万元。”
要知道,这笔巨额业务款,只是2014年左右的数据。
《参考消息》网在2014年8月4日有这么一则报道报道:“外媒称,在能看到这座城市雾霾笼罩的天际线的一间小会议室里,黄金来(音)向中国一些无儿无女的精英勾勒着他的提议:花24万美元就能拥有一个有你的DNA、性别任选、由一名受到悉心照料但处于控制下的农村妇女生育的婴儿。”
而其中摘取的纽约时报的叙述中称:“虽然中国禁止代孕,但这个地下市场正在迅速膨胀......多家提供代孕服务的公司分别表示,国内对代孕的需求太大,‘供不应求’,其中至少有三家表示它们每年的业务增长量在30%左右。虽然无法进行统计,对于每年通过代孕诞生的婴儿数量,业内人士估计在5000到1万人以上。”
所以,即便国家不承认合法化,我国的代孕机构也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地下市场与一条灰色的产业链。
我国对于代孕的管理缺乏带来的问题:
1、商业化代孕将会极大降低女性地位,尤其是农村女性的地位。无论合法不合法,目前看来,地下商业化代孕才是市场的常态。这无异于是利用女性先天的功能进行商品交易。 一旦代孕合法化,出租子宫合法化,是否就意味着出租性器官合法化?允许代孕相当于允许女性出租自己的身体获取利益——从本质上来看,这是不是很类似于某种违法行为?
2、代孕母亲的健康和权利很难保证。在地下下代孕产业中,代孕妈妈是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可言的,就是一件明码标价的的商品罢了。而她们的孕前产检,孕期护理都缺乏正规跟进,更不用说产后恢复了。哪怕在代孕过程结束后,代孕所得也并非是合法收入。再者,因缺乏照顾,很多职业代孕者都有习惯性流产的后遗症。而代孕这项技术本身目前也有无法克服的难题,比如流产率高、比如怀孕后代孕者受感染率比自然怀孕的要高、比如无法控制胎儿的数量(代孕的多胞胎比例远高于自然怀孕)。
3、婴儿的权利一样难以保证。婴儿在这样一个地下产业链中,与代孕妈妈一样是一个商品而已。因为是地下产业,缺乏产检与产前护理,难免一些出生的宝宝带着先天疾病。而代孕者是根本无法决定婴儿的长相、与健康状态的。如果遇到了自己不满意的婴儿,供体夫妻万一拒绝接受、甚至抛弃,就会引发另一个家庭的灭顶之灾。抛弃的现象也同样存在于不被收取的婴儿代孕母亲身上。而宝宝何辜?
4、供体夫妻本身难以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说到这一点我就要举出上个世纪80年代一起轰动国际的代孕事件了。这起事件被称为“Baby-M事件”。
1985年,美国新泽西州的斯坦恩夫妇(丈夫叫 William Stern,妻子叫Elizabeth Stern,供体夫妇)因不能生育,与玛丽·贝斯·怀特海德(Mary Beth Whitehead,代孕者)通过不孕中心签署了代孕合同,约定孩子出生后随即由斯坦恩夫妇收养,而怀特海德终止作为母亲的一切权利。为此,斯坦恩夫妇先向怀特海德支付了1万美元的款项。
1986年3月27日,众望所归的Baby M出生。但是令人咋舌的剧情来了——怀特海德在生完宝宝以后顿起母性,苦求斯坦恩夫妇宽限一周让她和孩子再待一阵子,斯坦恩夫妇同意了。而仿佛顿悟了亲情的她,在一周后直接违背了与斯坦恩夫妇的合同, 同时威胁要是被逼急了就杀了孩子然后自杀,并带着Baby M直接失踪。在之后的3个月里为了防止被找到,怀特海德一路从新泽西州迁往佛罗里达州,居然先后更换了20次住所。
不过经过私家侦探的明查暗访,怀特海德与孩子终究被找了出来。在怀特海德的呼天抢地的哭声中,女婴Baby M被从她“母亲”怀里强行夺走。该案件最终闹至新泽西州高等法院。该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说”为判决原则,最终判决Baby M的监护权属于斯坦恩,而怀特海德对Baby M享有完全的探望权利。
爸爸威廉·斯坦恩带着Baby M也就是梅丽莎·斯坦恩出门。
值得开心的是孩子总归是健康成长了,小女婴后来改名为梅丽莎·伊丽莎白·斯坦恩。虽然事件已经平息,但是它所带来的轩然大波时至今日,依旧在国际社会上被不断津津乐道着。
从上面几条,以及这个例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代孕这件事情上,除了代孕公司能有利益以外,不论是代孕母亲,是婴儿,还是供体夫妻,都极有可能是赤裸裸的受害者。
至于代孕合法化——无论商业化与否,从国内外的代孕案例看来,还有太多太多的道德问题。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界定方式,现在有“血缘说”(供体父母)、“分娩说”(代孕母亲)、“子女最佳利益说”(根据哪边父母可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来界定)、“合同说”(根据代孕合同直接界定)等等。
目前连开放代孕的国家都存在的法律、道德问题例如:如果供体夫妻突然不要婴儿让代孕者堕胎怎么办?婴儿如果有先天性疾病怎么办?如果婴儿的出生数量大于预期要求怎么办?代孕婴儿是否对代孕母亲有抚养义务?代孕婴儿是否有继承权?代孕婴儿与亲生子同时存在时,是否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代孕婴儿在成年后是否有知晓自己身世的权利?
不要以为这些都是我胡诌的噱头,这些都是真实案例。而且,这还不算是全部。
代孕合法化和商业代孕非法化在现在来说根本就是两个伪概念——因为乱像已经频发到了地下的商业代孕才是常态,而非商业代孕反而才是特例的地步。如果让这种不规范继续下去,这种混乱的市场所带来的损害,承受方可不只是供体和代孕双方而已,更是刚出生的孩子。
代孕的本质
代孕的本质就是为一些需要孩子,而又“无法生”或是“不想生”的家庭开了一个特权。
公民拥有生育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可公民拥有生育权,不能与公民拥有生育的能力划等号。代孕是否合理,说白了就是,是否应该让这些家庭的特权,优先于那些自愿的代孕者。无论是无偿代孕也好,商业代孕也罢,代孕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始终是:谁是合适的“劳动者”,他们又需要享有怎样的权利。
有人或许会问他们只是通过代孕而得到了一个正常家庭有的孩子呀?但能否拥有特权不是结果论,而是看过程。
供体家庭拥有了孩子皆大欢喜,然而付出十月怀胎代价的代孕者呢?她的权利需要如何进行保障?面对代孕这一事项来说,毕竟是有血有肉的孩子,单纯的金钱补助就足以表达一切吗?再比如上面所提及的道德呢?伦理呢?代孕妈妈是否可以探望儿童,是否该享受赡养?这些都还未界定。
下午讨论这个话题时基友的神评论,蛮有趣的,贴出来共赏。
代孕涉及的社会问题与伦理问题极其复杂。人类的人口增长,无论是在哪个国家政体,都是极其重要的事情。
这里所说的人口增长是指代正常的繁衍,并非是什么强迫生殖。现在“血脉延续”这词已经基本上彻底污名化了,似乎敢提就是某癌就是不考虑另一个性别的感受。而我本文中提到的人口增长,只是人类繁衍的一个正常现象而已。
随着文明的发展,这种繁衍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但不管复杂到什么程度,无论是试管婴儿,是克隆人,是人造子宫,是无性别人类,还是我们今天的主题代孕,它们对于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都是巨大的震荡。
放开一个新的方式容易,在几年内完善法律也很容易——但是整个社会价值体系与能够成型的接受度,却可能需要花费十几年甚至半世纪。
所以,开放代孕,是绝对要慎之又慎的事情。
就我们国家目前的情况而言,放开代孕并不合适。
为什么我国不适合放开代孕?
无论是从社会价值体系、伦理道德、公民素质、契约精神、法律意识、社会管理水平来说,对于放开代孕,我们都还没做好任何准备。
什么叫做好准备?简单来说就是想明白三件事情——
第一:我们应该放开到什么程度合适?
第二:我们的法律与社会体系是否成熟到,足以应对代孕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第三:我们应该如何保障代孕这一事项,对现有的社会伦理体系与价值观不产生剧烈冲突?
我看到网上有一种说法是,代孕是为了缓解这这那那问题。然而实际上,现阶段如果对代孕匆忙进行合法化,非但不会让二胎等问题迎刃而解,反而会产生更多更棘手的麻烦。
通过代孕合法化来解决生育率问题,无疑是缘木求鱼。生育率的问题,是“一些人没法生孩子”的问题吗?不。生育率问题与人口老龄化问题,是因为方方面面的社会现状导致的,比如性别、比如先前政策、比如社会经济发展。无以计数的人做过无数研究写过无数论文,尚且无法得到一个统一的具有代表性的结论,又能有谁靠着一篇文章和建议,把生育率问题能用几个概念和解决办法来说清楚?
我举个例子,就像是上图中提到的。若说要让符合生育政策的人群拥有做父母的权利,连放开领养政策都比开放代孕来得有效。
代孕不是解决人口出生率潜在问题的手段,更不是什么成人父母之美的方式。代孕收费昂贵,结果难以确定,而且缺乏成熟的法律监管与完善的社会保障——
它反倒是解决这两个问题效率最低、成本最高、收效最少的办法。
现在的代孕潜藏于地下,管理存在着种种困难。但是,我们认为某个东西不道德而管制起来,正是因为要与它天然且背德的需求作斗争,它不会消失,却只会因为无视与放任而变得更为地上更为嚣张。而某些事情一旦开始了放任,就会产生一系列无可抑制的后续。因而在文章最末尾我也想点出我这篇文章对于代孕的态度,那就是——
当下盲目放开代孕并不合适,而且对于此类举措的谈论态度,再怎么严肃化与认真化都不为过。
对于非法的地下代孕,例如私卖精卵子,提供代孕渠道等行为,需要严格打击。
正是因为话题严肃认真,所以对于代孕这事情的讨论,最忌讳的就是情绪化的发泄与干嚎。
当整个社会的素质与契约精神可以提升到足够的地步时,或许有一天我们是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开放代孕的。但是就今时今日而言,盲目开放代孕只是提前把眼泪洒到了每一根试管里。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 希望所有的女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
作者:林小明V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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