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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和未成年儿子发生性关系只是正常器官的对接。

@女王C-cup

近日,在知乎上有篇文章引发了广泛关注。

如何看待母子之间的性爱?”

一个48岁的母亲投稿描述了自己和15岁儿子之间的性爱。

“我们的性行为是这样,每天我背对着孩子睡,整个过程可以说是我一直在装睡,不拒绝,不配合,一动也不动,全部是孩子自己完成。事后,他悄悄的转过身去,我们各自睡觉,做的过程中,我保持着不出声音,不做回应的状态。孩子也是最原始的动作,没有亲吻,没有爱抚,直达目的地,最原始简单的过程吧。转天早晨,我们谁也不会提及此事,生活里更是不会交流这方面的事情,时至今日,就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过一样,正常母子什么样,我们就是什么样,没有所谓的亲密,也没有无谓的尴尬。

 

说说我的真实心得,作为母亲,我承认,孩子做的过程中,我得到了性的满足,相信孩子也是一样。到今天我们都不去捅破这层窗户纸,都不去面对,我觉得算是一种心照不宣,一种默契,他应该知道我一直装睡,也习惯了我的默许。但是孩子好像也没有什么心理负担,并且对我表现出,他在班里有喜欢和欣赏的女同学。我也鼓励孩子,虽然才上初中,不宜过早恋爱,但是正常的交往可以尝试,毕竟这是人生的必经阶段。

 

我们现在的频率是,几乎每天晚上一次,关了电视,关了灯,差不多过十分钟,他从我背后就开始进行。这十分钟,我觉得就是给我们母子双方不尴尬的阶段,让我们彼此都认为,我已经睡着了。在我心里,我觉得,孩子小的时候,我用乳房满足孩子的食欲,现在孩子大了,我用身体的另一个器官满足他的性欲,只是身体器官的按摩性接触。心理没有偏差,不安和畸形,夜里关上门,我们娘俩的私事,并且私密到,我们彼此都不会去提及,一切自然,温馨。”

母亲认为这段性关系是“没有伤害的”:

“我们没有伤害自己,没有伤害任何人,更没有伤害到我和孩子对于未来生活的追求与渴望,我想,这就是我的认知。母子性,就是母子身体一个正常器官的对接,按摩而已,即如此,便如此。”

更为可怕的是,这位母亲试图通过自己现身说法,为“正常理性”的母子性爱正名。

“流水账一样的记录了一些和孩子的琐碎,希望能为正常理性的母子性行为正名!也希望广大老师们,纠结的母亲和儿子们,可以深入客观的思索一下,母子性难道真的就是万不可取吗?我觉得一切都是意识形态问题,就像同样是杀人,杀了好人,是杀人犯!杀了坏人,是民族英雄。行为一样,立场不同,结果也不同。”

这篇来信被作者甜阁下刊登,他在之后的回复中认为这是性人权,是个人自由,应予以尊重。

这件事真的是个人自由吗?

不是

第一,这是一起儿童性虐待,且是影响最为深远的儿童乱伦。

儿童性虐待(Child Sexual Abuse),或者翻译为儿童性侵害,儿童性滥用。在中文语境下,前两种翻译较为常见。Child被翻译成儿童,但它通行的含义是指未成年人,即使17岁也被包括其中,为了统一,下文我们仍用儿童这个翻译。这个词在国际上通用的定义概括起来是:施虐者与法定年龄小于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儿童发生接触或非接触的性关系,施虐者明显年龄较大或对儿童有权力上的优势。非接触的性关系可以是性暗示或者暴露行为,接触性的性虐待包括亲吻、亲昵行为到实质性的性接触、口交或肛交等。

2015年2月,我做过一个儿童性虐待的网络调查。我在调查中发现,有少数受害者疑惑自己属不属于CSA,因为自己当时有愉悦,或可以离开却没有离开,或者自己有主动情节(比如对对方有所爱抚,甚至主动为对方口交)。因为不是一个纯粹被动的受害者(因而也就不是一个“无辜”的受害者),他们怀疑自己是否能算作受害者。

儿童性虐待罪名设立的目的是规范成年人的权力,要确保的是儿童的利益不会因为成年人(或明显年长的青少年)而受到损害。儿童在性活动中有性兴奋,甚至有主动情节,它仍然是受害者。

不要觉得对成年人不公平。社会具有问责成年人的基本共识。成年人比儿童拥有更多人生经验,更知晓行为后果,也往往更拥有权力。这种问责共识连儿童都知道,ta们知道自己无法承担什么责任,也知道可以仰赖成年人的判断。我的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儿童在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是很久之后才意识到的。但这丝毫不妨碍ta们在意识到的当下,立刻感受到受害者的创伤感。当一个儿童在事后意识到自己被利用、被侵犯,会有强烈的被背叛的情绪,因为ta曾经仰赖过对方的判断,仰赖对方自我约束、不滥用权力。而对方辜负了这种信任。

儿童性虐待、性滥用问题的关键不是性,它并不约束孩子之间的性,孩子之间互相发生关系,是不受这条罪名约束的。这个罪名的关键是限制对儿童的权力滥用。

第二,母亲声称自己没有主动发起性交,但这不能成为她无罪的辩护。

根据研究,在受害者为男性未成年人的乱伦案中,往往都存在成年女性的性引诱 (Nasjleti, 1995)。成年女性常常不需要主动开始性接触,她们的性鼓励、迎合、欲望的流露,就足以对不知后果的男性受害者完成引诱过程。

这个案例中,母亲是成年人,同时是自己未成年儿子的唯一照料者。尽管她强调自己是完全被动的,但她仍然可能因为自己的性经验,以及与性萌动期的儿子亲密接触,而完成性引诱。我还有一个不重要的疑点:母亲完全一动不动的睡姿,儿子要从身后躺在静默地完成插入阴道和射精,没有母亲的配合,可行性较差(这里是我和医生朋友讨论的结果,如有证据,接受反驳,但即使反驳成立,我的基本观点仍然不变)。

她声称自己没有伤害任何人,甚至要为所有母子性爱正名。这篇文章,出自一个有儿童性虐待嫌疑的母亲,她的说辞像恋童癖的典型说辞一样:“我是为了满足孩子的性欲。”许多恋童癖不是粗暴的强奸犯,恰恰相反,他们甚至很有可能非常耐心,耐心地去引诱孩子露出对性本能的好奇,但孩子就算流露出这样的本能,成年人也应约束自己的权力。

第三,照料者面对被照料者,不可用性别视角单一评判权力关系。

回复的作者认为男女不平等的权力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女性的母亲在这段性关系中是没有权力的。作者进入了性别盲点。

在我做的受害者人数为17522的问卷中,999位受害者是男性,占比5.7%,共498位女性施害者。成年人对儿童,成年人往往更有权力的。照料者对被照料者,照料者往往更有权力。父母对孩子,父母往往更有权力。

第四,儿童乱伦绝不是简单的你情我愿,它有深远的负面影响。

作者大致同意了那位母亲“无伤害”的说法。

“从这位妈妈和儿子的关系事实来看,是排除了强迫服从、欺骗恐吓、蓄意伤害成分的。性是私人的事,只要是自愿的,没有伤害到其他人,其他人和公权力也就不应该去说三道四,去干涉。”

这个事件中只有母亲一人的陈述,她不能代替她未成年的儿子发言,极有可能这对母子都不确切知道,儿子会因为这个乱伦而遭遇什么负面影响。

儿童乱伦最直接的伤害在于,它造成了孩子基本人际关系的撕裂(Herman,2015)。一个孩子的安全感,是在人生最初阶段与第一位照料者建立起来的,它是孩子所有关系和信念系统的基石:我如何定义自己和外界的关系,外界如何看待我,我身边的关系对我来说是什么意义,我可以相信什么,我可以得到什么,等等。举母子关系为例:我会知道我和妈妈对彼此是什么身份,我可以信任妈妈会照顾我保护我,我和妈妈的关系意味着我会安全、得到保障,我可以通过什么方式从妈妈那儿得到什么(包括最简单的哭闹有照顾,干家务有奖赏等等),我知道当我怎么表现的时候,我会得到妈妈的喜欢。这些基本的认知和信念很重要,它是自我感(a sense of self)的来源,我们借由别人如何对待我们,或如何回应我们的行为,而定义自我,由此增强自我认同感。

当孩子和照料者,那本该是以爱和照顾而存在的人,发生性关系,孩子基本的人际关系就撕裂了。对妈妈来说,我是儿子还是情人?妈妈对我来说,是母亲还是情妇?当我和妈妈性爱的时候,她喜欢吗?我喜欢吗?我可以不做吗?当我不做时妈妈会怎么想?当我觉得自己是她的情人,她却以母亲姿态对我的时候,我会不会难过?外界会如何看待我们?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陷入撕裂和迷惑,孩子很容易失去自我感,由此就很有可能陷入分裂。反过来说,孩子要发展出正面的自我感,就有赖于照料者对自己权力的合理约束。

儿童乱伦将非常有可能影响到男性受害者对女性的态度,母亲往往是一个人成年之前最重要的女性形象。当母亲也可以成为性欲对象,那么所有的女性都应该是性欲对象。甚至是反面,当母亲也是会引诱和利用自己的“坏女人”,那么所有女人都应该是“坏女人”。他与女性的交往将很可能会出现问题,他甚至可能让女性陷入危险 (Nasjleti, 1995)。

孩子即使是主动发起性试探的,照料者仍然需要负主要责任。家庭中的心理发展是互动的,父母必须适应和应对孩子的性活动增加。15岁的男孩子会有性好奇和性冲动,这是性发育过程中难以避免。父母适应是否良好会影响到孩子的性发育正常与否,但借由孩子的性好奇而加以利用实施性虐待的父母,则可被视为是极端适应不良(Mrazek, 1987)。

孩子参与甚至主动发起了乱伦,毫无疑问他存在性的驱动,甚至有可能他能意识到这件事不对,但因为对后果的无知,他可能会放任自己去试探,与此同时,乱伦的禁忌,可能会使他确认自己是天生邪恶的、堕落的,他的性欲、性满足、性行为,都成为他彻底罪恶的证据。遗憾的是,他很难避免对自己发展出贬损的看法(Herman,2015)。

对待乱伦的父母,孩子会陷入错乱,一方面,对方是自己罪行的同谋,而另一方面,为了维系自己安全感和信任感,他又必须美化对方,将对方的罪行合理化,而对方的罪行如果合理化,自己就有可能是坏孩子(乱伦是对自己的惩罚),也有可能是救赎者(乱伦为了帮助对方,例如帮助满足母亲的性欲和情感需要)。孩子很难将对方的两个身份整合到一个人身上去,他不能为照料者建立一个安全、统一的形象。而同时他也拥有两个互相矛盾的、难以整合的自我认同,一个贬损的的自我和一个高尚的自我之间,他很难整理出一个统一的、具有适度优点和缺点的自我观感,他将分裂于这两端。这种同时发生的错乱,将极大程度地妨碍孩子的成长(Herman,2015)。

我查阅了许多乱伦创伤的文献资料,多数以年轻女性受害者为研究对象。男性对披露性侵害的报告度一直较低,我们的社会不允许男性暴露自己的无助和脆弱性 (Nasjleti, 1995)。与此同时,我们给了母亲极大的自由和儿子发生亲密接触,认为一个母亲是不可能对自己的儿子实施性虐待的,同时我们相信父亲会对女儿性虐待(Fehrenbach & Monastersky, 1988)。

和其他因成年女性性引诱而主动发起性行为的男性受害者一样,他是主动的一方,在他感受到创伤感的那一刻,他也将无法指认自己的伤害,因为他是受害者,但又是他主动促成了伤害,他甚至无法将母亲视为施害者,因为她是接受者。虽然他拥有受害者的情绪和反应,他却不能定义自己是一个受害者,然而他也无法给自己定位成施害者,他再度体会到分裂。他于乱伦创伤之外,将体会到另一重创伤,这重创伤甚至带来更直接的影响,因为他将迷失于自己的身份之中,难以向人吐露,也难以得到援助。

许多的乱伦受害者都会面临社会适应不良及心理问题:难以信任他人,完美主义,讨好他人,恐惧或回避亲密关系,滥用药物或酒精,躯体化障碍,精神分裂,性功能障碍(Runtz & Briere, 1986)。

儿童乱伦和任何成年人的亲密关系都不一样,它难以结束,更难以退回。许多受害者不得不为了躲避这段关系(或乱伦记忆)的侵扰,而放弃和家庭的联系,孤立自己,甚至通过更深的堕落(或罪行),来避免被这段关系(或记忆)浸没(Pendergrast, 1995)。但他们本不需要如此的。

当作者提出这是个人自由的时候,我想他应当对儿童乱伦一无所知,他说性人权高于性道德,又在逻辑中搭上了性少数群体。例如性道德曾经不允许同性恋的存在,正是因为性人权高于性道德,同性恋才得到了认可。

 

但儿童乱伦并不属于性人权,它也不是自由的选择。它实质上是性剥削。未成年人有性权利,大部分国家都不以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之间的性活动,但也都有共识以法律来防止成年人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未成年人实施性剥削,损害未成年人的性权益。

大部分国家把性交同意年龄设在16-18岁,中国法律把年龄线定在14周岁,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自愿与否都算强奸,14周岁是一个很低的年龄线,而且中国法律不保护男性被强奸的主张(如果证据,接受反驳)。从法律上来说,这位母亲如果不是身在中国,换一个国家,她都应该在监狱里了。然而她在中国,恭喜她。

 

后记:

在成文之前,我也有和原回复作者甜阁下一样的角度怀疑过:有没有可能有未成年人在和父母的性爱中是自足、快乐、没有受到社会观念的影响,长大之后也没有因这段关系而出现创伤的?大千世界,也许是有的。

但在查阅文献和整理思路的过程中,我逐渐清晰了自己的立场。我意识到即使“大千世界也许存在这样无伤害的关系”,直接跳过绝大多数的施害和受害去讨论“也许存在吧”显得过于奢侈。我做的调查显示儿童乱伦的受害者数目太大,基本都没有得到应有的正义,甚至不久前还在微博上被呼救的儿童乱伦的受害者们,都还在困境里苦苦挣扎,“也许存在吧”的讨论很正确,但对更实际的议题没有帮助,也可能成为成年人实施性虐待的合理理由。

来源: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07900161744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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