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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司法:假如于欢遇上陪审团

公众与司法:假如于欢遇上陪审团

文 风灵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色,常看美剧英剧港剧的朋友都不陌生。只要有陪审团在场,控辩双方剑拔弩张,针锋相对,口若悬河,舌灿莲花,固然精彩好看,但最令人激动的高潮时刻却是一直沉默如木偶的陪审团最终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陪审团最早起源于英国的宣誓证人制度。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可以由陪审团审判,但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更为突出,要求陪审团审判甚至是美国被告人的宪法权利,相应地,担任陪审团成员也是美国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近期所谓“刺死辱母者”一案中的被告于欢,被判无期徒刑,引爆了网络舆论。假如于欢面对的是陪审团,又会是什么结果?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想明白,凭什么一群随机选出的法律门外汉(笔者这种法科毕业的没希望进陪审团)能够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这难道不是该专业人士来判断吗?

恰恰不是。从经济学角度,法律是一种公共品,出现违法行为需要动用公共资源惩罚和救济。这在刑法上体现得更为突出,不仅是诉讼,侦查、起诉和刑罚的执行几乎也都是以共同体的名义(比如国家或州)进行。其背后的逻辑是犯罪侵犯的不仅是私人利益,不仅是受害人,更是对共同体公共秩序的破坏。

那么,谁来决定什么行为是破坏了公共秩序?如果共同体的意志取决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则是此人或此集团或他们的代理人决定。如果共同体的意志取决于普通成员,则由普通成员或其代表决定。

英国的普通法最初是由民间习惯发展而来。习惯及与其相关的社会秩序是在共同体的普通成员经年累月的互动交往中形成并演变。普通法尊重并继承了这种民间自治的传统,陪审团便是精华所在。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需要专业知识不同,普通人凭自己的常识和良知也能判断某个行为是否破坏了共同体的基本秩序,是否严重到值得动用公共资源去惩罚追究。而将法律专业人士排除在外,可避免利用其专业优势对陪审团其他成员施加不当影响。

然而,虽然说从长久来看,罪与非罪是取决于共同体的意志,针对具体个案的公众舆论却往往并不可靠且容易被操纵。因此,陪审团被严格地与公共舆论隔离。在长期民意和短期舆论之间,陪审团制度实现了一种微妙的平衡。 由社会普通成员组成的陪审团分享重要主权—司法权,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也是具体、现实且生动的民主参与方式。陪审团并非总是伟大光荣正确,判断失误也所在多有,但这个制度本身却表明,生杀予夺并非操于某个上位者之手。罪与无罪,都无须叩谢天恩。

回到于欢的案子,如果陪审团判案,会是什么结果?如前所述,陪审团成员是法律门外汉,判案主要不是依据法律条文,而是根据他们自己的常识和良知。从以往的判例来看,于欢大有希望被宣告无罪。当然,检方如果预料到这个结果,可能会以较轻的刑罚换取被告人认罪,从而避开陪审团,或者以更合适的防卫过当等罪名起诉。

总之,审判结果会更符合一般的人情与正义感。这意味着法律更容易为普通人所接受,所预期。那么,法律也就更便于规范人们之间的行为互动,减少社会成本,更有利社会合作与自治。

我记得,上学时,一位著名刑法学教授曾对我们说,历史上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战争,英美法系国家从来没输过。他认为,这是因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或许不无道理。

来源: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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