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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

王瑞恩:

司法有义务避免舆论的干扰,但舆论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因为害怕一不小心“干扰”了司法就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自我阉割。

一位法官,如果因为看到了签名书,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量刑范围作出判决,就绝不是一名称职的法官。司法可以成为一种反多数的力量,构成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的一种制衡,时刻保持清醒和独立,成为汹涌浪潮里的中流砥柱。

但江歌的母亲,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江歌母亲在内的公民,有权用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签名请愿也是一种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采纳的参与公共事件的方式。

@Three诗睿 在本问题下的回答还介绍道,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交“请愿书”(日本称为“上申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请愿权受到宪法保护, 还有专门的《请愿法》为这类活动提供引导。

再者,哪怕觉得司法公正容不得一点沙子,认为一点点的舆论宣传都可能破坏司法程序的话,还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舆论可以影响立法。不论是代议制还是直接民主,不论是在什么主义的旗帜下,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认同一点:法律是社会/人民/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的主体名称可能不同,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立法是一个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过程)。如果江歌的母亲希望未来法律能得到修改,甚至提出要增加一种死刑方式,允许用迫击机关枪将类似案件的杀人犯枪毙上一刻钟,她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来给立法者施加影响,表达自己的诉求。诚然,由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新的立法无法直接应用于本案凶手,但如果能通过本案推动法律的修改,增加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力,于死者家属来说仍然不失为一种告慰。

更何况,签名这种事情在网络暴力盛行的当今社会,已经算是相当克制的一种途径。

更何况,她现在所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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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在拉姆西郡检察院的时候,主要做的是通过辩诉交易认罪或者经陪审团定罪后的量刑听证,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受害者或者家属有权向法院作出陈述。另外,根据明尼苏达州大明律611A.038条,犯罪受害者有权要求在量刑听证时代表控方出庭的检察官宣读自己写的意见书,检察官必须如实宣读。

很多时候,尽管我们已经向受害者解释了认罪协议已经包含了刑期上限,或者此类情况在明州法律规定下有三分之一的刑期可以再监外执行,但受害者已然明确表示:我会向法官要求判处此人XX年的刑期。我所遇到的犯罪受害者中,有人就曾经明确表示,其实自己也知道这次不太可能从重量刑,但只是想告诉犯罪者,自己不会原谅他。

我曾经问过指导自己的检察官,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要不要说什么?前辈说,法律允许受害者对案件发表意见,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应当干涉;但如果法官的量刑超出了认罪协议范围或者违反法律,你有义务指出来;如果受害者干扰法庭秩序,或者给他人安全造成威胁,你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协助法警维持秩序。

就是这样。

作者:王瑞恩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3909670/answer/25916846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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