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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脉络梳理

@我不是谦哥儿

很多人不知道我们到底为什么要炸毛,我心平气和的把道理说清楚

这个案子是10年前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案犯不服上诉,12年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抓人取证到最终判决,前后历时四年。

经过法庭的判决,小姑娘纯粹是一个遭受极大苦难的受害者。事发后,女孩父母被剥夺监护权,女孩的户口被特批转移,改换了姓名。这是一个极为正常,非常有必要,而且做的非常好的对年幼的受害者的保护。小姑娘的受害者身份经过法庭认定,享有法律赋予她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判决结果、事实认定没有发生变化之前,作为受害者的小姑娘的安全、正常生活的权利,最重要。

给11人定罪的不是当年仅13岁的小姑娘,而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是公检法部门。退一万步说,哪怕小姑娘是诬告,那真正应该去控诉、去质问、被要求出来面对的也是公检法部门。这是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随便质疑,比如刑讯逼供,你们可以讲讲,是怎么被刑讯的,是哪位动的手,我举双手支持。

找受害者要做什么?玩母女团聚共享天伦的游戏?有点智商行吗?

澎湃新闻、新京报的记者们,是有多不要脸,是哪里来的自信,公然把一个受到合法保护的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放出来,公然要求受害者出来“还原事实”。

它们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它们能还原什么事实?

有问题,案犯该找最高法去找去,只要一天法院没有改判决,除了司法部门,任何人都没资格要求已经隐匿了的受害者出现在公众面前。

没胆子直接怼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众媒体、无良律师和案犯一起掀起舆论,号召人肉受害者。我有一万句C它M要讲。

@我不是谦哥儿:给大家集中看看@黑河网警巡查执法 的回应。

合情、合理、合法,在这波舆情中,做的最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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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给大家梳理下脉络:
1.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一夜之间所有媒体都在寻找被害者?
2018年1月26日,汤玉梅(汤家姑姑)、万秀玲(汤母)和律师一起向最高检递交了申诉书。律师声称,1月30日,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与代理律师进行了2个多小时的会谈。这个时候动用媒体舆论,来逼迫最高检将本案作为重大典型案件,挂牌抗诉重审。
(1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检明确提出了的“三个一批”工作要求:抓紧筛选一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着力纠正一批典型冤错案件)

2.农民哪有这么大的力量动用这么大范围舆论?
a)案犯找到了善于炒作舆论的代理律师,该律师代理的“掏鸟窝案”、“挖了三棵草案”等案件,能够看到明显的操纵舆论的迹象,实际都是案犯明知故犯盗卖国家珍惜保护动植物。
b)本案的事涉多人,仅判刑的案犯就有11人,案情冲击人伦底线,容易吸引舆论;
c)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未作公开审理,关键内容未公开,有巨大的操作舆论空间;
d)所有媒体同时发稿,众口一词,有明显的媒体公关活动迹象。

4.为什么要找受害者?
a)受害者孤身一人,案犯、媒体和律师明知其不可能会现身,越不出现,越好炒作;
b)受害者当年年仅13岁,案犯多人都是她的亲人,利用亲人身份,易于获得公众同情,比如,母亲的身份。
c)一审、二审的公检法机关,媒体记者、律师和案犯不敢进行直接控诉,常用的炒作路线比如刑讯逼供、贪赃枉法等等在本案中都不好用,无处下牙,只好从最薄弱的受害者身上下手。

5.律师犯的着这么卖力吗?
a)案件本身的影响力极比只有微澜的掏鸟窝等案肯定要大许多,卖力正常;
b)案件涉及人数教多,当年受害者岁数小,侵害时间跨度长,翻案可能性大,哪怕其中有一两人能够翻案,律师的目的也能达到;
c)近年来,翻案后,受害者的国家赔偿较为可观。汤家舅舅和表哥均已申请国家赔偿(案子还没翻呢,太着急了)

6.我怎么看?
a)本案是不公开审理案件,最高检当前仍未挂牌重审。就算重审,也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受害者的个人信息,是受到保护。
b)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c)律师和媒体记者们,以集体抱团的形式,对于法庭已经审理判决的案件受害者,动用公众舆论进行绞杀,还美其名曰“还原真相”,视法院判决、职业操作、法律法规于无物。极为恶劣,全是王八蛋。
d)请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操纵舆论绞杀受害者的媒体和记者进行严肃处理。

汤兰兰案脉络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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