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岁的邹明武曾在北京某中学任教时被评为“一级教师”以及“海淀区骨干教师”。2016年3月至案发期间,其利用给被害人小娜(化名,17岁)辅导功课之机,多次以强行亲吻、抚摸、让被害人为其手淫等手段强制猥亵小娜,并多次强行与小娜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邹明武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五年。邹明武不服上诉,日前,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证据充足、量刑适当,驳回邹明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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