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山叔:
张馨予军婚了,挺好,我也借此机会和大家聊聊和军人结婚的一些知识点:
实不相瞒,在日常咨询中,当有人告诉我TA准备和军人结婚时,我一般会建议当事人慎重。我这么做绝不是说和军人结婚不好,恰恰相反,和军人结婚后国家会有很多保障和福利政策给到你,只不过我国法律对军婚有一些单独的规定,而一些朋友在做决定前似乎对此并不了解,我有提示义务。
第一个规定,是破坏军婚罪。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如果男女双方因为其中一方出轨而感情破裂,小三是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你自己没把自己家里那口子管好,孰是孰非你们两口子自己在家里打、在法庭上扯去,如果受害方气不过要捉奸在床殴打小三,那ta反而会因此被行政拘留甚至产生刑事责任。但如果这个婚姻是军婚就不一样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破坏军婚罪,如果一个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则其将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如果你在明知这位姑娘是军人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勾搭成奸,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不好意思,长枪大炮会瞄准你,正义铁拳会指向你,你除了被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外,法律也会给予你相应的制裁,让你完完全全为自己的下半身负责。
对此可能有人会说不公平,说凭什么啊,不被爱的那个人才是小三,但你仔细想想就理解了:老子在外守卫边疆,你在家里红杏出墙,要是我为了祖国英勇就义壮烈牺牲你就更高兴了,在流下几滴假惺惺的泪水后,你不仅可以享受烈士家属的待遇,还可以拿着国家给你的抚恤金和野汉子欢度佳节环游世界。
这还有没有天理了,有没有王法了?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老子不收拾你,还不能收拾收拾那个野汉子吗?
我之前看过一个“抗日神剧”的截图,里面有个情节是一个八路军战士在抗战八年终于回家,然后欣喜地发现孩子已经三岁了。这个可能是编剧无心之失的情节乍一看非常搞笑,但它反映的问题是悲凉却又客观存在的:你在外为国捐躯战死沙场很伟大吗?是的,很伟大,但伟大与经营感情无关,由于没有你的陪伴,你伴侣确实有可能因为空虚寂寞冷,在你与敌人贴身肉搏的时候和其他人贴身肉搏。
这个问题是很实际,但它对军人来说真的太不公平了,这寒的不仅是军人的忠心,还有国家的良心。
所以我们需要破坏军婚罪,让那些破坏军人婚姻生活的人伏法受诛。它有利于维护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让军人安心保家卫国,没有后顾之忧。
第二是婚姻法关于军婚的特殊规定。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正常情况下,如果婚姻中的一方觉得感情确已破裂,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准予离婚的。为此法院出于稳定婚姻关系的目的,可能不会轻易判离,但如果你锲而不舍,屡败屡战,那法院终有一天还是会判离的。
但军婚就不一定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你有法律规定的应该判离的情况(如重婚、家暴、吸毒等恶习),不然只要军人咬定青山不放松,就是不离婚,你就只有立根原在破岩中,再怎么想方设法这婚你都不好离。并且这则法条只在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提离婚时适用。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如果这婚是军人主动提离的,只适用一般离婚规定,但如果你主动提的,那就需要受到上述法条的约束。
看到这,你是不是觉得法律只对军人配偶有限制,多少有些不公平?
也不能这么说。
因为军人自己在婚姻方面其实也受到了很多限制。总政治部在01年出过一个《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简称《规定》)的文件,如果你看了这个文件的话,相信我,你也会为军人感到心疼的:根据该规定,军人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不能和外国人结婚、原则上不能和港澳台的同胞结婚、和没有与汉人结婚习惯的少数民族结婚组织会劝你放弃,甚至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我们这些不受此限的人要找对象都难如登天了,更何况有这么多约束的军人呢?
所以,军人值得点赞,因为他们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牺牲了很多个人利益;军眷也应该被点赞,因为当他们选择和军人结婚的时候,也就等于自愿接受了很多身为军眷必须承担的孤独与离别之苦。
军人一生,所为不过国家二字,从法律对军婚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对家的保护,和家对国的牺牲。
祝张馨予和何捷幸福,祝所有军婚长治久安。
根据《规定》第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人申请结婚是需要上级政治机关审批的,组织准予张馨予和何捷结婚,是对张馨予本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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