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入学第二年,在学校宿舍,他被强行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在“不给开证明就出不了院、毕不了业”的说法下,呆了134天,期间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最终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
根据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的入院记录来看,除了“病前性格孤僻”,刘刚其他项均显示正常。
从精神病医院出来后,刘刚开始找学校和医院要说法,并提起上诉。2017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学校无责,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216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刘刚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10日,二审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进行,审判举证环节持续到中午,法官宣判休庭,择天再审。(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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