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体检时四川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没有聘用他。谢鹏认为,体检医院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公司因此不录用自己,是歧视。谢鹏说:“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根据判决书所述,公司是根据医院作出的体检不合格结论而决定不与谢鹏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庭判决认为,医院对谢鹏进行入职体检并抽取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的行为,是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入职体检合同义务,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证的行为,是法定职责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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