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没有感觉,经济下行期,挺多人陷入了债务危机。
一些人没得选,借了不少民间借贷;
而相应的,身边总有一波人,靠专门放贷为生。
今天下午,最高法和几个部门,一起发了个意见,对于民间借贷来说,算是个理程碑事件。
值得关注。
意见原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我简单翻译下——
没有官方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群放贷。情节严重的话,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比如,2年内,向不特定的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啥叫情节严重——
超过了36%的实际年利率后,以下情形有一个,就属于情节严重:
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元以上;
个人违法所得累计在80万以上;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
又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
这个意见,算是把高利贷、民间借贷,拆开来细细看待了。
明确定义——
啥是合法,啥是非法,哪种情况该处罚。
像以前,这里面就有很多灰色地带。说不清、倒不明,不知道边界在哪。
我感觉现在很多民间借贷,真的挺泛滥的。像前文所说,这应当是经济下行期的一个特征——
很多人手中现金流越来越少,急求资金摆脱困境,于是在外面大量拆借。
借钱救生意;借钱消费;借钱救个急。
我偶尔遇到很久不联系的人,突然给我发短信想借钱。
这些人能找到我,也应该已经基本把亲友撸完一遍,无处可借了。
也还有一些读者,把自己的借钱明细表格发给我,让我给出出主意。我一看,也被惊到了,能有上百条借款纪录。
能怎么办?
真的挺难处理...
缺钱的人一多,也伴生了很多职业放贷的人。
我认识的一位叔叔,非血缘亲戚,在一个小城里生活。以前他在国企当干部时攒了一笔资金,这几年退休后,基本就靠放贷赚钱。
他借给别人的利息,折合成年利率的话,通常有36%左右了。
不过,这位叔叔出借的,主要是周边亲友。
像最高法意见明确指出,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的话,不适合定罪。
如果要非法,有个前提条件——
是向“不特定人群”放贷,也就是亲友之外的人。
三
但是在很多地方,从江浙沿海到内陆,有一大波人的放贷,是针对非特定人群的。
而且利率,是轻松超过36%这个数的。
也很容易,碰触到上面几个“情节严重”的定义——
比如,200万的出借额;
比如,累计50人出借对象...
所以这个意见准绳,算是敲了一个警钟,别把放贷这个事,干成了暴利产业了。
对于一些无心陷入高利贷泥淖的人,也可以学习这个意见,看看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
我觉得这个最高法意见,对我这种普通人来说,同样值得参考。
如果再有关系不那么紧密的人,找我借钱,那我也可以调侃着回绝了——
不好意思,我不想非法放贷...(玩笑)
来源:越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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