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库斯说:拍摄6岁女孩的下体,最后被行政拘留十天。这个人是开影楼的,来这里照相的小孩会少吗?他这是第1次吗?公安机关真的遇到这种案子都这么随便一放吗?
而且犯罪人员说这个小女孩想红,新闻报道就应该这样报道出来吗?犯罪人员说你们想吃屎,你们也相信吗?然后当做真理一样报道出来吗?
让一个小女孩脱光拍照,这里面有没有性欲的成分,如果有性欲的成分,按照最新的对儿童的猥亵的司法解释,真是可以当做猥亵罪或者性侵罪成立的。
那他有没有想贩卖的嫌疑,如果有想贩卖的嫌疑,这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个也是要判的吧?
公安机关就没有想到深挖一下这里面的犯罪吗?就不想破个案,立个功吗?就这么轻轻的就把它给放了。
写个耽美作品,公安机关可都是挺会深挖犯罪动机的呀。
你们说说为什么我们觉得对于一个女孩来讲这个社会是不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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