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出来吃烤鱼,想起了这个问题,补充一下。
假如我是抑郁症患者,我想自杀,于是我通过不法途径搞到了一点氰化钠,然后打算出来美美的吃一顿烤鱼,就自杀。
(这个问题下不考虑氰化物来源违法问题)
结果,烤鱼太好吃了,我感觉人生还有希望,不想自杀了,随手把氰化钠倒在了捡出来的辣椒里。
但是,我不知道是,饭店居然多次使用辣椒!
导致两人死亡。
我和饭店,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补充一句,氰化钠可溶于水,而盘子肯定是应该刷的,所以假定倒氰化钠者不能预见污染餐具之类的后果,只能污染辣椒。
也就是说,盘子无毒,辣椒有毒。
@半杯茶 回复:
1 先说放毒行为。
刑法中有个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构成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这个行为的认定难点在于,往辣椒里放毒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接下来说个人观点。辣椒放在公共场合,算是剩饭剩菜,这种位置,是很有可能被人误食的。因此往盘子上的辣椒里放毒的行为,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但是假如说是往垃圾桶里的辣椒里放毒,那一般是不存在误食的可能的。因此假如往垃圾桶里放毒,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假如认定往盘子辣椒里放毒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放毒者的行为就成立过失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与这种行为类似的案例有,甲知道有人偷吃果子,甲在自己家的果树的果子上投毒,并设立果树有毒的牌子,结果还是有人偷吃果子被毒死。甲的这种行为也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饭店回收利用辣椒行为的认定。
这个刑法中有两个罪名,
一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要求必须具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病”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另外一个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我个人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因此很难判断辣椒属于哪个犯罪。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只需要行政处罚。
目前个人观点是,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属于故意犯罪。
3毒辣椒致人死亡的认定。
这个死亡结果应该归责于投毒者的投毒行为。
从介入因素方面分析。本案的情形应该属于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投毒者的投毒行为为前行为,饭店回收辣椒的行为为介入因素。
通常来说,如果前行为并为引起介入因素,而是和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的发生,只要介入因素不是非常异常,前行为与结果都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饭店回收的行为并不是非常异常,因此投毒者的行为与结果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责于投毒者。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饭店回收的行为,不可能预见到辣椒里被放了毒药,因为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太低。因此饭店回收辣椒的做法,和致死结果只见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4总结
投毒者的行为成立过失的投放危险物质罪。
饭店的行为可能成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但对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
这个案件很难起到让饭店注意不要回收辣椒的效果,倒是能起到让大家不要随便吃剩饭剩菜的效果。还有提醒大家不要在公共场合放毒。
个人认为我的判断还是有几分道理的,因为毒物放在公共场合中,确实容易引发惨剧。
假如你有剧毒物品,那么就应该尽到无害保管和无害处理的义务。
不能随意的把毒物泼洒到公共场合。
这种判断,有助于减少公共场合中的危险物质。
毕竟假如每个饭店的剩饭中,都有一些人随意放下的毒药,估计每个吃饭的人都会吃的心惊肉跳。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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