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洪旺律师: 离婚就是零和博弈,在这类案件中,本质上不是男与女的矛盾,而是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的矛盾。
由于近些年的房价暴涨,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已经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主要矛盾。
前两年杭州就一个关于房产分割的案例,男方为结婚独自出首付买房,登记了两人的名字,之后双方分手,女方以自己给过 3 个月按揭款为由要求分割一半房产份额,法院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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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恋爱两年的小张和婷婷商量谈婚论嫁,婷婷希望双方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为了表达自己想结婚的诚意,小张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2016 年初,两人作为共同买受人,买下位于杭州江干区的一套房子。
签订合同当天,小张即支付购房首付款 34 万元,办理余款的银行按揭贷时,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贷款合同上签了字。
房子最终登记在了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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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一年后,小张和婷婷间的矛盾渐显,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因性格不合分手。
小张想把房子要回来,他认为当初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自己付的。
现在两个人分手了,结婚的愿望也落空了,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
但婷婷认为:“房子并不是为了结婚买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共同投资行为。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 3 个月,一共 1.4 万元,所以房子我也要分一半!所有权我可以不要,但必须把一半的份额折价补偿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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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下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如果真如婷婷所说,买房是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投资是讲究回报的 。
买房后,婷婷仅归还了 3 个月的按揭贷款,而首付款和其余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可见小张的投入远大于婷婷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
而小张说的是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买的房子,同时为表达结婚的诚意,把房子登记在二人名下,这也是为了达到交付彩礼的目的 。 法院认为,这说法更为合理 。
现在两人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 。
从双方出资情况看,小张的贡献大于婷婷,婷婷也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 3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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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法院的判决堪称合理合法,在双方并未结婚的情况下,婷婷仅出过 3 个月的按揭款,却以此要求一半的房产份额,我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能感觉到这样的要求并不合理。
但尹律师要提醒各位的是,这样的判决对普通人来说,背后其实隐藏着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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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房产的一半份额,认定为彩礼,而双方最终并未结婚,以此要求婷婷返还彩礼。
那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真的结了婚,而且共同生活过,那这个房子就真的要分一半给女方了。这个案件中的男方之所以能拿回房子,只是因为他们双方当时相处的一年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那么对于财产明显较多,收入较高的一方来说,如果你想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在选择走入婚姻时一定要慎重,最好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并公证,双方都对这段婚姻的收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做一个提前的预估和规划,这样未来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来说处理起来都会更简单。
当然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一直保持同居关系,而不进行法律上的婚姻登记,事实上现在很多人也的确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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