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忘忧草
关于「职业打假」,你可能需要知道这些
「职业打假人」从诞生之初,就伴随着各种争议。
有人说,「职业打假」可以倒逼商家合法经营;也有人说,「职业打假」动机不纯,影响了商家正常展业。
但有一点无需争论,「职业打假」早已成为一种职业,甚至养活了一批人。
并且,随着网络购物近年崛起,「职业打假人」也在升级换代,职业打假的主战场早已从线下的各类超市转向各大电商平台。换句话说,这些电商平台给了「职业打假人」更广阔的空间。
关于「职业打假」的前世今生,以及「职业打假」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一一道来。
一、「职业打假」的缘起
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 王海
说起「职业打假」,就不得不先说国内「职业打假第一人」—— 王海。
1995 年,22 岁的王海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 12 副假冒索尼耳机,索取双倍赔偿最终获得成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 49 条获得双倍赔偿的人。
2015 年,42 岁的王海已经拥有四个职业打假公司。据说王海的公司在某年买了 202 万元假货,赚了 400 多万。
从王海的职业打假行为中,容易产生三个问题:居然还能这样赚钱?这样居然这么赚钱?这么赚钱的方法居然没有写在《刑法》里?(有法官想把「职业打假」定性为敲诈勒索,下面将详细说)
可以说,是王海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个职业。至此之后,「职业打假人」便如雨后春笋一般。
二、「职业打假」产生的争议
自 1995 年「王海打假」案以来,「职业打假」开始备受社会关注,但当时司法机关对于「职业打假」能否获得《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判决结果不一。
持否定观点的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其理由主要有三:
1.《消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2.「职业打假人」未受欺诈(明知是假),不符合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3.「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持肯定观点的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也可获得惩罚性赔偿,理由如下:
1. 只要当事人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经营、销售,就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应当受到保护。
2.《消法》中的「欺诈行为」不以消费者是否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标准,而是以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否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情况为标准。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时作此规定表明了国家对食品、药品领域质量问题「零容忍」的态度。
至此,至少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已无争议。
但在非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否应当获得惩罚性赔偿的争议仍未解决,各地法院也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甚至有法官认为「职业打假」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三、对「职业打假」的一些看法
「职业打假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适宜他们生存的土壤 —— 假货(或者说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商品)。
如果假货不再有,「职业打假人」自然也会消亡,不需他人纠结。
因此,个人认为「职业打假」总体上还是应该肯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职业打假」和敲诈勒索有本质区别。
「职业打假」的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条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然后通过调解获得金钱补偿;另一条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
不论是举报,或是提起诉讼,都是相关法规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公民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行使合法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怎可与敲诈勒索直接划等号?
如果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敲诈勒索,那在已经获得赔偿的案件中,有关部门又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
其次,不管在食品、药品领域,或者其他商品领域,「职业打假」都应获得惩罚性赔偿。
只要「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就应认定为「消费者」,不存在获得惩罚性赔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而且,商品「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消法》等法律应该严惩的对象。
「职业打假人」能倒逼商家遵守法规,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最后,历史实践表明,假冒伪劣商品才是最大的危害。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对商业信誉、生产安全都产生了极大危害。(例如假冒伪劣电器造成矿难事件)
后来国家下了大力气才扭转这股风气,其中的名场面是有关部门将假冒伪劣产品集中到某场地公开焚毁,以表禁绝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大江大河》中也有过类似场景)
那么从历史的实践看,究竟是是假冒伪劣产品会破坏营商环境,还是「职业打假」在破坏营商环境呢?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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