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佳杰 plus: 讲一个概念,叫 “Squatting”。
这个单词直译为 “蹲”,这里翻译为 “深蹲运动”,或者 “难民蹲运动”。
它最早是在一战时期西方国家兴起的群体运动,主要行为就是经济比较困难的流浪汉们上街找空房子住(不取得房屋所有者同意),或者在空地盖房子住。
比较著名的案例有:
爱尔兰的 DHAC(住房行动委员会)在 1968 年到 1971 年间占领了大量的建筑物,以抗议该国的住房危机。
阿姆斯特丹的 Vrankrijk 小屋,在空置 7 年后被一群社会运动者占领,之后改造成社区文化中心,供无家可归者居住。除此之外,阿姆斯特丹还有 OCCII,OT301,鹿特丹有 Poortgebouw,乌得勒支有 Moira,都是被 “深蹲” 的据点。
西班牙有的 Kasa de la Muntanya 被占领事件,德国汉堡有 Rote Flora 深蹲事件,等等逐日此类。
对深蹲运动的态度,基本上分为三类。
一类以我国香港、澳洲、美国某些州,英国为例。
他们当然是规定 “深蹲” 行为违法的,但同时又有著名的 “逆权侵占” 法案。
即,当你 “公开” 占有某空置房屋达到 10 年或 12 年,期间房主没有出面申索的情况下,你只需要符合一系列 “非常苛刻” 的条件,就能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类似案例在港剧里经常能看到,譬如某房东出国十几年,回国发现有住客获得了自己房屋的产权,由于这位住客是 “公开” 占有,即主动修缮房屋,主动与邻居打招呼,主动融入社区,而非 “秘密占有”,所以法院判令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 “)
第二类是类似法国这样的欧洲大陆国家。
他们也规定,” 深蹲 “行为是违法的,但可以破例。
比如说:一间房他没锁,没门,甚至窗户是开着的,那么流浪汉在极端天气就可以进入居住,不算违法。(然而一旦房主归来,需立即驱逐。
还有,2015 年出台了《空屋征用法案》,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市长有权利征用空无给无家可归人群居住。
另外,出台弱势群体住房部门行动计划 ( PDALPD ),由官方出面替穷人寻找体面的住宅。
最后 2000-614 号法律规定,一些规模比较大的城镇,要预留空置房屋供所谓的 “旅行者” 居住。
第三类就是完全禁止。
像荷兰,2010 年开始就颁布法令彻底禁止 “深蹲者”,从 2010 到 2015 年他们为此逮捕了数百 “深蹲者”。但 2015 年,荷兰高院作出了一些让步,规定只有法院下达驱逐令,警察才能驱逐深蹲者。
以上。
我只是介绍个概念。
有的人认为,房子是用来住的,支持” 逆权侵占 “能有效震慑炒房,买房不住,浪费资源的情况。
有的人认为,这是明晃晃地侵犯私有产权,没有任何借口可以支持这种行为。
我对 “深蹲运动” 是没有支持或者反对的看法的。
毕竟每个国家国情不同,有的国家房屋自有率 80% 以上,有的国家仅为 50%。
每个国家的贫富差距不同,流浪汉数量不同,空置房屋的数量也不同。
有的国家房屋矛盾深刻一些,有的国家缓和一些。
各有各的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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