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孙燕姿的 “音色”,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
1、 目前 B 站等平台,通过 AI 合成孙燕姿 “翻唱” 的其它作品,主要通过一种叫做 SoVits 的技术。当前的技术水平,你只要投喂它差不多十几分钟的原始素材,它就能吃透这个风格和音色特点,生成高仿的 “新作品” 了。
2、 与 Mid-journey 通过 “吃透” 画家风格来进行新创作不同,“AI 孙燕姿翻唱作品” 的版权法问题相比来说简单得多,它至少不涉及 “AI 根据曲风写新歌到底需不需要给‘师父’付费” 这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3、 目前,“AI 孙燕姿” 主要是翻唱现存歌曲。比如假设 “AI 孙燕姿” 翻唱了陈奕迅的《十年》,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是否侵犯了《十年》相关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孙燕姿的权利?
4、 第一个问题很好解答。但是,还是要普及一个不太冷的知识:无论是谁翻唱《十年》,都不侵犯陈奕迅的权利。
5、 《十年》是一首词曲组合作品,它的著作权分别属于词作者林夕,曲作者陈小霞。当然,也可能两人都已经把著作权授权给别的公司或者个人了。但反正,《十年》虽然是陈奕迅唱红的,但他管不着别人翻唱。
6、 所以,无论是一个肉身歌手,还是一个 AI 合成软件,它只要 “表演” 了《十年》这首歌,都需要征得词曲著作权人的同意。
7、 虽然但是,这里存在一个 “合理使用” 的例外情况。“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给钱。
8、 B 站这种内容,能不能认为是纯内容、纯娱乐,不是商用,所以可以例外?比较有争议。因为你不止表演,还传播,传播带来大流量,大流量可以转化为广告和多种商业利益。现在谁也不傻。
9、 其实,这个话题里最难的,是孙燕姿本人到底是个什么角色。
10、 很多法律专家提到,这里模仿的只是孙燕姿的音色和风格。而音色和风格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11、 就事论事,这句话没错。但是不是必然得出一个结论:“没有侵犯任何孙燕姿权利”?不好说。
12、 美国的知识产权界,在近些年开始通过一些判例,确定了一种新的权利,叫 “形象公开权”。就是除了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大家耳熟能详的明确权利之外,一个知名人物,对自己的姓名、形象、声音或其他能让大家一看见或听见,就能联想到 ta 的特征,都有专属于自己的权利。
13、 比如,葛优的声音很有特征。如果有人通过模仿他说话的音色和语言习惯,拍了一个广告,且不明说葛优跟这件事儿无关,在美国就可能属于侵权。
14、 我国这些年在一些判例里,也开始倾斜性保护知名人物的形象公开权。最知名的例子,就是迈克尔・乔丹本人没有在中国注册 “乔丹” 汉字商标,但最终法院仍然判定另一家借用他名字、身影的商标无效。
15、 回到 “AI 孙燕姿” 问题,如果它没有明说自己在模仿,而是黑不提白不提,让听众误以为这是孙燕姿本人在唱,这就可能侵犯她的形象公开权。
16、 问题是,现在都在显眼位置说这是 AI 模仿孙燕姿了啊?
17、 有朋友说,那你毕竟提到 “孙燕姿” 三个字了。这是她的姓名。侵犯姓名权实锤了。
18、 那倒并不是哦…… 侵犯姓名权,不是你提到人家名字就算,不然这名字还有谁敢提呢?名字不就是为了叫出来的吗?侵犯姓名权,更多地是干涉、盗用、假冒这些做法。
19、 其实,这里涉及另一个我特别喜欢引用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你拿 “孙燕姿” 做噱头,蹭流量,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20、 这次我还真有点儿含糊了。我的个人感觉是,如果一个歌手,特别喜欢明里暗里提自己是 “丰台孙燕姿”,这其实是在不正当地占有孙燕姿的 “竞争利益”,因为毕竟两人是在同一个赛道嘛。你蹭我的热度,去抢我的生意。
21、 不过,“AI 合成歌曲” 到底是在音乐市场上抢了歌手的市场,还是其实开拓了一个新的、有趣的崭新市场?换言之,听了 “AI 孙燕姿” 的歌迷,是不是就会觉得 “我好了,不用真的去听孙燕姿了”?如果不是的,能不能说,实际上这种行为并没有掠夺孙燕姿原本的竞争利益,甚至因为它是一种有趣的戏仿,明确不会构成与被模仿者的混淆,所以属于一种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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