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百乐:#民宿偷拍的视频都去哪儿了#
安装摄像头偷拍行为是犯罪吗?
1、 很遗憾,简单说,单纯偷拍行为,不考虑具体危害结果的轻重,目前在我国刑法里还真不一定算犯罪。
2、 目前有可能套进去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光装了偷拍摄像头还不一定算是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这个罪名下的“严重后果”?
4、 一对情侣,在民宿里被偷拍了,并被上传网络,甚至还卖钱。这个算不算“严重后果”先不说,但至少有另两个罪名等着这个混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
5、 但是,如果有对情侣在民宿被偷拍了,但幕后黑手压根没想传播,也没想牟利,这能算犯罪吗?换言之,既然只能套进“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行为,“只拍不传”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吗?
6、 2022年,河南省洛阳市出了一个案子。有一个王某,在繁华地段公厕安装了一部偷拍设备,最后拍摄了600多部视频。他并没有传播或者贩卖行为,这个算“严重后果”吗?最后法院认为,购买偷拍设备,并通过隐蔽手段安装在公厕不同位置,偷拍女性如厕及隐私部位,录制成视频并存储,虽然仅用于自己观看,但公厕人流量大,偷拍行为既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侵犯了个人隐私,且录制视频数量较大,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王某被认定犯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刚刚石家庄警方出的蓝底白字通告里,也能看到几位嫌疑人目前已经被按照这个罪采取强制措施了。
7、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偷拍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里,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却是妥妥的治安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8、 可是,面对日益猖獗的偷拍行为,仅仅从“非法使用器材”的角度来追究刑事责任未免隔靴搔痒(何况还需要满足“造成严重后果”),而对传播、贩卖行为的更关注,也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现行《刑法》认为单纯的偷拍行为,社会危害性还不足以入罪。这种观念多多少少是落伍的。
9、 2021年,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专门与时俱进地增设了关于“窥淫、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相关发布影像”的罪行。不但不拘泥于用特殊器材进行的偷拍行为,甚至在私密空间内为了满足性目的的观察、凝视行为都会入罪。而且,这不仅限于对女性的保护(其中关于“胸部”作为私密部位的定义,男女都适用)。这种保护力度是值得内地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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